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,科学家们就指出人类向大气中排放氯氟烃等物质会破坏大气中 臭氧层。随后在1977年3月,联合国的环境规划署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由32个国家专家参 加的会议,制定了一项《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》。该项计划要求联合国规划署对臭氧 层情况进行监测,并建立一个臭氧层问题协调委员会,定期对臭氧层阿题进行科学评估。 1980年,协调委员会对臭氧潜在的损耗进行了评估,指出臭氧层的破坏已经危害了地球的 生态系统。
为了起草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,198.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 小组。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,1985年制定了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》,并有28个国 家正式签约。公约呼吁各国政府采取联合行动,共同保护臭氧层,并首次明确提出应该监控 生产和使用氯氟烃类化学物质。
根据1986~1987年间100多位科学家在南极洲对臭氧层的研究成果,在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的组织下,1987年46个国家联合签署了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 (以下简称《议定书》)。随后,在1989年5月又通过了《保护臭氧层的赫尔辛基宣言》,鼓 励所有尚未参加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尽早参加,并于1989年1月1日起 生效。
在各项国际环境条约中,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是执行情况最好的一个,《议定书》规定了 受控物质有两类共8种。第一类为5种CFCs,第二类为3种哈龙;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, 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,发展中国家以 1995~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.3kg,取其低者为基准;规定了控制时 间,发达国家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(CFCs),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,生产量自 1990年7月1日起,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;1993年7月1日起,每年不得超过限额 基准的80%,自1998年7月1日起,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%。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(哈龙),其捎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,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,发展中国家的 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;确定了评估机制,《议定书》规定从1990年起,其 后至少每4年,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、环境、技术和经济资料,对规定的控制措 施进行一次评估。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5次重要调整。
世界各国知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果。美国作为CFCs的第一大消费国,积极参与公 约和议定书的制定和执行,制定了分阶段削减CFCs的法案,并专门拨款用于保护臭氧层的 活动。日本作为二大生产和消费国,积极研究制冷新技术和氟利昂的代用品,为了 减少CFCs的排放量,还采取了发放许可证等措施。北欧各国靠近北极圈,CFCs主要依靠 进口,并且有观点认为白色人种对紫外线更为敏感,因此欧共体各国和加拿大对《议定书》 的规定积极响应*并强烈要求加速实现《议定书》的时间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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